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官网|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高考招生章程  点击:   2020-0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试行)》(东林校研〔2014〕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规范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处室为成员的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制定整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开展“三助一辅”工作,审定“三助一辅”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一辅”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从事“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申报。研究生不得因担任“三助一辅”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研究生。除助研岗位外,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受聘一个岗位。 第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七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受到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取消“三助一辅”资格。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十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在完成必要的教学实践任务以外,承担学校公共课或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助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协助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协助考试监考、阅卷等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以及承担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辅导员:是指研究生兼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从事本科生或研究生辅导员日常相关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对其招收的所有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鼓励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研岗位。各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本单位助研岗位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教学单位等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确定助教名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助教需求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助管岗位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待聘岗位名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助管岗位需求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各学院等根据学生工作需要确定学生辅导员名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学生辅导员岗位需求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研:文管类原则上不低于100元/月/岗,其他类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岗。 助教:400~600元/月/岗,每月实际助课工作量不少于24学时。 助管:400~600元/月/岗,每月工作量不少于48小时。 学生辅导员:400~600元/月/岗,每月工作量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津贴标准每个聘期根据工作量情况可适当调整,学校鼓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酌情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岗位津贴来源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支付。 助教岗位津贴:承担学校公共课教学的助教津贴由学校支付津贴的2/3,用人单位支付津贴的1/3;承担教学科研单位专业课教学的助教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津贴的2/3,用人单位支付津贴的1/3。 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津贴的2/3,用人单位支付津贴的1/3。 如遇特殊情况,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三种岗位津贴,报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由学校全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按月发放给考核通过的学生,全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六章 岗位指导培训与聘期 第二十二条 助研岗位的指导与培训由设岗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助研岗位按学年聘用,聘期一般在规定学制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助教岗位的指导与培训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教学单位负责,聘期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为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 助管岗位的指导与培训由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负责,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五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的指导与培训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各学院负责,聘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一辅”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但对于下列临时情况,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意,可办理申请: (一)主讲教师因临时情况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完成本学期课程,需研究生继续完成未结课程的,可以申请临时助教岗位; (二)单位因组织重大活动或有大量临时事务需处理,需研究生协助办理的,可以申请临时助管岗位; (三)其他临时情况急需“三助一辅”岗位协助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方即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乙方(“三助一辅”岗位聘用单位)、丙方(上岗研究生)三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定期进行。 第二十九条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本人承担的科研具体工作量及成果产出情况等,由导师和项目课题组考核。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予以考核。 学生辅导员岗位考核主要听取各学院政工干部和所管理学生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期,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酌减发放其最后一月的岗位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1重点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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